手机靓号协议一签20年 用户起诉运营商解约法院:协议合法合规,用户要求解除消费年限及最低消费限制于法无据
带有吉祥数字的手机靓号作为一种虚拟消费,被人为赋予不少内涵,有人认为拥有一个手机靓号,不但好记忆,也可以为自己在日常社交、工作中“加分”。因手机吉祥靓号是稀缺资源,网络通信公司一般都设有最低月消费和超长在网时限,一些未能量力而行的消费者只能承受冲动消费带来的代价。
来宾市的洪添(化名)为了心仪的号码签了20年靓号协议,使用一年后每月129元的最低月消费让他感到“压力山大”,提出解约遭拒,他将网络通信公司诉至法院。因要求解除消费年限及最低消费限制于法无据,他的诉请被法院全部驳回。
靓号使用一年,用户要求解约
2022年4月23日,洪添通过微信与来宾市一家网络通信公司的业务员谈预办理开通尾号为757575的手机号码的业务。业务员告诉洪添,尾号为757575的号码每月最低消费129元,且要求在网时间20年。洪添入网心切,按照业务员的要求手持身份证和写明“本人洪添同意办理手机号码1****757575开户业务,已知月低消129元每月,20年结束……”的纸张,拍照后将图片发送给业务员,并支付了500元。
次日,洪添与网络通信公司签订《移动业务靓号协议》,对月承诺通信费129元、协议期240个月,以及计费方式、提前解约、违约责任等进行约定。
使用该号码一年后,洪添以通信费用过高、在网时间过长,向网络通信公司提出解除每月最低保底消费129元和在网240个月期限,未果。此后,洪添将网络通信公司诉至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网络通信公司立即解除自己名下尾号757575手机号码“每月最低保底消费129元直至2042年3月31日”的限制。
网络通信公司辩称,双方选定的尾号757575的号码具有每月129元的保底消费金额和240个月的保底消费期的约定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洪添在办理该号码时签订了网络通信公司的《客户综合业务受理单》和《移动业务靓号协议》,其中均有洪添所选的号码具有每月129元的保底消费金额和240个月保底消费期的内容。《客户综合业务受理单》的结尾以黑体字的方式特别提示洪添注意“本人证实上述资料属实,并已阅读及同意本受理单内容”,网络通信公司已经尽到提示义务。洪添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在该两份协议上签字的法律后果。另外,洪添按照网络通信公司的入网流程,手持自己的身份证和写着同意办理案涉业务内容的纸张进行自拍,并上传最终留存于网络通信公司的系统中,且洪添通过了网络通信公司的人脸识别系统,网络通信公司的系统确认整个流程系其本人办理。这两种形式的确认方式均可以证明洪添是明知且同意其所选的号码具有每月保底消费金额和240个月的消费期限。双方约定不违反法律和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洪添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协议合法合规,用户诉请被驳回
兴宾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26条规定,电信网络号码属有限的资源,对于带有8888、9999电话号码属于不可重复的有限电信资源,该类号码在大众的消费中通常认为是吉祥号码,属于大众喜爱并一号难求的号码,因此带有该号码的资源在市场中表现的使用价值必然不同。洪添与网络通信公司签订的《移动业务靓号协议》中明确案涉号码属于靓号,约定了每月保底消费129元,协议有效期20年。在签订协议时,双方均有审查的义务。洪添如认为网络通信公司的收费和有效期限约定不合理,可以拒绝签订协议,或者选取其他没有保底消费、消费套餐更低的移动号码。但根据网络通信公司提供的微信聊天、图片和各方陈述内容看,洪添在签订该协议前,已知其保底消费金额及消费期限,在协议签订过程中,洪添充分地进行了衡量和考虑。网络通信公司对每月保底消费和有效期限作出说明,洪添亦出具承诺,明确表示同意,故双方签订《移动业务靓号协议》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法院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23条规定,电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电信运营商根据市场供求状况及用户多元需求,行使自主经营权将号码划分为普通号与靓号,合理确定业务资费标准。洪添知道优质号码具有相应的套餐资费标准,一方面自愿选择优质号码享受稀缺资源,另一方面又要求网络通信公司运营商低价收费,并不符合市场需求多元化,也不符合市场调节规律,故该靓号服务不属于不公平、不合理的情况。由于我国电信监管部门对运营商自主设定靓号最低消费限制目前尚未明令禁止,电信运营商的上述自主经营模式也与现行法律、法规并无冲突,故洪添要求解除其使用的尾号757575的号码最低消费限制及消费年限,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不久前,兴宾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洪添的全部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
记者:莫积斌
通讯员:韦志娟